股票名稱:銅峰電子
股票代碼:600237
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決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業(yè)審計,確保董事會對經營管理層的有效監(jiān)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并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jiān)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二名,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yè)人士。
第四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
第五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召集人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六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本公司董事職務,將自動失去委員資格,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條至第五條規(guī)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工作小組,負責日常工作聯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jiān)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五)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重大關聯交易;
(六)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其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同時并應配合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的審計活動。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審計工作小組負責做好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
(一)公司相關財務報告:
(二)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
(四)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情況;
(五)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審計報告:
(六)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會議對審計工作小組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并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會討論:
(一)外部審計機構工作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
(二)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實;
(三)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是否客觀真實,公司重大的關聯交易是否合乎相關法律法規(guī):
(四)對公司內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包括其負責人的工作評價;
(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關于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規(guī)程:
(一)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與負責公司年度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協(xié)商確定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
(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并以書面意見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和結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
(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在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四)在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后,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與年審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在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再一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五)在年度財務會計審計報告完成后,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后提交董事會審核。同時,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本年度公司審計工作的總結報告和下年度續(xù)聘或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
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三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會議根據董事會要求或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并于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其他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主持。
第十四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至少由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五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六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小組成員可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經理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yè)人士為其決策提供專業(yè)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以及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細則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二十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出席會議的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 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工作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和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 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本工作細則,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8年1月25日